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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陳心瑜╱新北報導】
遺產紛爭致停棺數年狀況時有所聞,影響公共衛生和民眾觀感,新北市民政局制定《殯葬自治條例》,針對停棺不葬開罰1至5萬元;若死亡超過6個月未下葬,得代為埋葬或火化。另將針對陣頭、花車或鬥毆滋事等影響殯儀館秩序者開罰,最快7月實施。
新北市政會議昨審議通過《新北市殯葬行為及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》草案,內容包括停棺不葬罰則、維護殯儀館治喪秩序等規範,將送議會審議後實施。
民政局表示,停棺不葬多因爭產所致,少部分情況是拒絕接受親人亡故事實,包括當年「青果大王」陳查某,因遺產爭議,4年後才下葬;三重區也有戶人家,停棺在大廈住家長達6年,屢遭民眾抗議「覺得毛毛的」。
民政局表示,雖然現行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針對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、停厝不葬,可處6千元以下罰鍰,但《社維法》並未明訂時間,市府也廚房裝修無法強制代為下葬或火化,效果有限。
民政局長江俊霆表示,為尊重亡者、考量民眾感受和公共衛生制定自治條例,自死亡日起2個月內,大體應埋葬或火化,若因遺囑要求或其他正當理由,可向殯葬管理處申請展延,但仍不得超過6個月。
若自死亡日起超過6個月未下葬,將處1至5萬罰鍰,得按次罰。民政局並將會同區公所和家屬協調,遇特殊情況則請警方協助逕行下葬或火化,費用仍由家屬負擔。
另外,為避免殯儀館、火葬場館「塞車」,影響治喪家屬權益,除了奠禮樂隊,陣頭、花車和樂儀隊等未經申請,不得引入包括新北市立殯儀館、三峽火葬場等公立殯葬設施,避免噪音擾鄰。
自治條例也明定,禁止於公立殯葬設施裡鬥毆、滋事、妨礙安寧,或是未經許可販賣、兜售產品者,可依《社維法》或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等相關法規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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